《子平真诠》(耕寸集)注解(7)-论刑冲会合解法
日期:2024.10.27 发布者:算准网
1、如果我们要对比刑和冲的力量、优先级,两个例子下面同样是卯为主导,却一个选冲,一个选刑,貌似没有优先级的区别,到底谁优先?但实际作者行文比较严谨,只是没有点名,后者限定了位置关系,也算是暗中给了答案,因此我们可以作如下推论:
2、丙生子月,再遇卯酉冲,则卯酉只能分列于年、时地支,因为没有丙卯日、丙酉日的干支。那么年时的卯酉冲真的可以解子卯刑吗?
3、甲生酉月,日卯时子,更说不通,没有甲卯日一说。但后文还有“月官”二字,这就限定了必是甲日主。那么“卯日”二字就令人费解了,也不可能是流日,所有举例都局限于原局。
如果我们姑且忽略作者行文的失误,尝试着去分析出一种还算合理的解释的话,应该是这样的:“一般情况下,六冲的力量、优先级高于三刑,见六冲则不三刑。但如果三刑的两地支相邻,则必须考虑三刑,六冲仍然会冲,只是因为地支相邻而分心于三刑,六冲会减力。”
因为在先刑后冲的情况下,是直接“冲而不刑”。而在先冲后刑的情况下,作者明确限定了三刑两地支相邻“卯日冲之,而时逢子位”。至于这种先冲后刑的影响,并不是“刑而不冲”,而是“冲之无力”,也就是刑只是会减弱冲的力量。
若再与前文联系,则刑冲合会的力量、优先级从高到低排序的话,作者认同的顺序应该依次是三合(包括半三合与拱合)、六合、六冲、三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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