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子平真诠》(耕寸集)注解(7)-论刑冲会合解法
日期:2024.10.27 发布者:算准网
小丁火注:
此段不难理解,即三合、三会可以解刑冲。如卯酉相冲,无论是卯还是酉,只要能形成三合、六合,就可以避免互冲。但有一些细节问题需要明确:
1、三合可以拆解。
如亥卯未三合木局,亥为生神,木之长生位;卯为中神,木之帝旺位;未为库神,木之墓库位。
故亥卯未三合可以拆解为三种情况,有生旺半合:亥卯半合;旺库半合:卯未半合;拱合:亥未拱合。
2、地支三合解刑冲,并不需要三字全见,任意两字即可。
以原文卯酉相冲为例:甲生酉月遇卯,则卯再逢戌、亥、未,皆可合而不冲酉。而亥、卯、未三支皆是阴支,不可能处于日支位置,因此只可能在年、时地支,这两处见一卯,则亥、未只能再有一个,这是其一;
在后文的论述中,也多有这种只有两个地支参与的情况,如第三十一章《论正官格》有“壬戌、丁未、戊申、乙卯,杂气正官,透干会支”,是卯未旺库半合;“其支会巳丑金伤官”,是巳丑拱合;第四十一章《论伤官》有“干头之甲,通根于亥,然又会未成局”,是亥未拱合;第四十三章《论阳刃》有“癸水伤寅午之官”,是寅午生旺半合。其余不一一举例,这是其二;
综合以上两点可知,在本书论及三合解冲之时,只需三合局中任意两字即可。
3、地支三合解刑冲,对于三合局地支的位置并无特别限定。
如上文所言,甲生酉月遇卯来冲,无论是遇亥又或遇未,皆可解卯酉冲。假使是亥,则亥卯必然分列于年、时两地支,而月支是酉,在中间阻隔。但按行文原意,即使相隔,也可以合解冲,这与天干五合分列年、时天干则是“隔合”、“合而不能合也”有所区别。
又有因解而反得刑冲者,何也?假如甲生子月,支逢二卯相并,二卯不刑一子,而支又逢戌,戌与卯合本为解刑,而合去其一,则一合而一刑,是因解而反得刑冲也。
翻译:
又有因为解刑解冲反而又得刑冲的情况,是怎么回事?假如甲木生在子月,地支逢两个卯木同时出现,二卯不刑一子,而地支又逢戌,戌与卯相合本为解刑的方法,但合去一个卯还剩一个卯,则一个卯去卯戌合,一个卯去子卯刑,是因为解刑而反而遇刑的情况。
小丁火注:
1、“相并”是否要“相邻”。
“并”字在本书中极为常见,特别是后文论述格局,常有“并透”一词,指某两个藏干都从地支透出到天干。如第十一章《论用神纯杂》有“戊生申月,庚壬并透”,但所有的“并透”,并不强调这两个天干一定相邻。如第二十章《论生克先后分吉凶》有“如正官格,同是财伤并透,而先后有殊。假如甲用酉官,丁先戊后……若戊先而丁在时”的叙述。明显“并透”并不代表两干相邻。
故此处之“相并”,应该只是指地支见到两次,而非两支相邻,此为其一;
以原文所举案例,“甲生子月,支逢二卯相并”,因为阴阳有别,故此二卯必然分列年、时地支,这也是两支不相邻,此为其二;
后文也有例证,如第二十五章《论行运喜忌》有“如乙用申官,两申并而不冲一寅”,只说相并而不冲,也不强调位置关系,此为其三;
综合以上三点,我们可以推断出,作者原意是:二卯不刑一子、二申不冲一寅,而且位置并无限定。
当然,也有一种可能,作者在这里说的“相并”就是指相邻、紧挨,但这样肯定与举例的情况不符,或许可能是作者无心之失。至于具体答案是什么,无从考证咯。
2、二卯不刑一子,二申不冲一寅。
除了本书中所言“二卯不刑一子”、“二申不冲一寅”,在《五言独步》中,也有“二子不冲午,二寅不冲申;二午不冲子,二申不冲寅”的说法,《三命通会》中也有“二寅不怕一申冲”的说法,那么是否可以再推而广之呢?
如二子不刑一卯、二卯不冲一酉、二酉不冲一卯、二亥不冲一巳、二巳不冲一亥?
我个人认为,并不能如此盲目推理,而且本书所写“二卯不刑一子”、“两申不冲一寅”也并不太可信。
反而是《三命通会》所言“二寅不怕一申冲”之说更为可信。因为寅申相冲本是金木郊战,金克木则木危,二寅是加强木的力量,故而不怕一申。同理,“二午不冲一子”也是如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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